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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采购发〔2017〕35号

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7-2018年度

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做好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经报财政部国库司同意,我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了中直机关2017-2018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直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预算在12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涉密建设工程等需要通过其它方式另行采购的施工项目除外。

二、定点供应商及服务期限

本项目确定6类40家定点供应商(详见附件1)。第1类定点供应商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第2类定点供应商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第3类定点供应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第4类定点供应商具备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第5类定点供应商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第6类定点供应商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本项目执行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直机关2017-2018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详见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承担工程施工任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18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采购程序

1、落实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在工程施工任务发包前,应落实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确定承包人。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直接确定承包人或选择若干家定点供应商进行综合比较后择优确定承包人。

3、合同签订。确定承包人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采购频道()” 进入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管理子系统,详细填写采购信息,在线编辑并生成带有编号的合同。承包人填写完成后,提交给采购单位确认及签订。采购单位可通过中直采购频道查看和确认合同信息。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需上传合同原件扫描件,由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进行信息公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采购单位凭工程施工合同、投资概算批复(或预算批复)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4、结算。采购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并在报销时将承包人开具的发票和带有编号的施工合同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四、工程造价计算规则

1、计价原则:采购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为计价原则:

(1)执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不包含的子目,参照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2)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2、项目措施费:按照《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规定执行,其费用按相应规定计算并全额计入工程造价。

3、材料、设备价格:以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已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为基础。材料消耗量和辅材单价按相关定额计算。采购单位给出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以及造价信息中没有单价的材料、设备,按经采购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合同(结算)单价。

4、人工费单价:按签订合同时当月北京造价信息价公布的人工费平均单价计取。

5、在具体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约定,负责购买农民工工伤保险。

6、凡涉及影响建筑风格、档次的设备、材料,采购前其品牌、质量、规格、颜色等必须获得采购单位的书面确认。

7、暂估材料、设备价格按照采购单位书面确认的实际价格调整。对于暂估价材料、设备只调整材料、设备价差和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8、结算价格的确定:承包人依照上述条款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有关价格调整的规定计算工程造价,并由采购单位委托的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

9、最终工程结算价格按照经审计后的工程结算造价下浮承包人在投标时填报的综合优惠率,即:最终工程结算价=经审计后的工程结算造价×(1-综合优惠率)。

五、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根据《中直机关2017-2018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进行监督。如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情况反馈表》(详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送我中心。我中心将在收到情况反馈后及时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定点供应商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我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将有关问题报送财政部国库司。本期定点采购项目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定点供应商参加下一期定点采购活动的依据。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联 系 人:胡 楠

联系电话:82273276     传真:82273745

地  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附件: 1. 中直机关2017-2018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供应商名单

          2. 中直机关2017-2018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

          3. 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情况反馈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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