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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采购发〔2021〕22号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3-01 17:44:14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中直机关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经报财政部国库司批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近期实施了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通过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确定了成交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京内执行的,同一预算年度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不含)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具体包括: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项目分为2包,第1包面向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企业,第2包面向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企业。

二、执行期限

本次采购结果执行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如发生政府采购政策或集中采购目录调整等影响本项目执行的情况,本项目将相应调整或即时中止。到期后如无变化,本项目将继续顺延至下一期采购项目生效。

三、采购程序

1. 选择定点供应商。各单位可通过本通知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采购频道(http://zzcg.ccgp.gov.cn)”查询入围供应商及报价、服务方案等相关信息,根据采购需求选择供应商。

2. 确认服务需求。各单位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联系协商,供应商根据采购单位采购需求进行报价后,双方进行最终确认。

3. 生成电子合同。定点供应商通过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的定点合同系统编辑生成合同,录入相关信息。采购单位确认相关信息无误后,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作为费用结算依据。

4. 验收和结算。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履约服务,经采购单位验收、签字确认后,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结算手续。

四、采购价格和采购额度

1. 严格执行最高限价。供应商响应价格为各类服务的最高限价,各单位可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与定点供应商商定具体结算价格。

2. 规范执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中心将通过定点合同管理系统设定各单位同一预算年度采购总额上限,当采购总额将超过200万元时,将不能生成采购合同,请采购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另行选择采购方式。

3. 二次竞争要求。单个项目采购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各单位应在定点供应商名单中选取3家及以上进行二次竞争,择优选择。二次竞争过程及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留存备查。

五、监督管理和权益保护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对各定点供应商价格、质量和履约服务情况等进行监督。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填写《中直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投诉表》方式,向采购中心投诉:

1.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业务;

2. 服务质量存在问题;

3. 未执行响应价格和服务承诺;

4. 超出协议规定收取费用;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合同的行为。

采购中心将对投诉进行核实并及时答复。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将督促定点供应商及时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采购中心将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因拖欠款项等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六、其他有关事项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通知转发到所属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联系人:卜夏瑾,座机:010-82272321)。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名单.doc     

      2.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报价和服务方案(内容较多,请登录http://zzcg.ccgp.gov.cn/dingdian/index.jhtml查询)

      3.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投诉表.docx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21年2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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