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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20-2022年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29 19:35:45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做好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经报财政部国库司同意,我中心通过公开遴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了中直机关2020-2022年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预算在12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之间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涉密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

二、定点供应商及服务期限

中直机关2020-2022年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共确定106家定点供应商,上述供应商均至少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种资质之一(详见附件1)。此项目执行期限为202071日至202212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直机关2020-2022年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详见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承担零星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在此期间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2212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采购程序

1. 落实采购资金。各单位在工程施工任务发包前,应落实项目所需资金,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 确定承包人。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类别,从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定点供应商作为承包人。其中:

1120(含)-200(不含)万元项目

各单位可以直接确定1家定点供应商作为承包人。

2200(含)-400(不含)万元项目

各单位应当选取不少于3家定点供应商,通过综合比选确定1家承包人。

3. 项目备案。确定承包人后,采购人应填写《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备案表》(详见附件3)交我中心审核备案。我中心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执行综合优惠率;

2)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在200(含)-400(不含)万元的项目,邀请不少于3家定点供应商进行综合比选的材料或说明;

3)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品目下工程采购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4. 合同签订。项目备案信息经我中心审核通过后,采购人即可以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须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采购频道(htpp://zzcg.ccgp.gov.cn ,进入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管理子系统,详细填写采购信息,在线生成带有编号的合同,打印后提交给采购人确认并签订。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采购人凭工程施工合同、投资概算批复(或预算批复)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5. 工程结算

1)采购人从定点供应商范围内直接选择1家确定为工程承包人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结算价格的优惠率,且合同中确定的优惠率不得低于该承包人在本项目定点采购响应文件中填报的综合优惠率。最终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格×1-优惠率)。

2)采购人从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3家(含)以上,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工程承包人的,应当首先编制工程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被邀请参与报价竞争的定点供应商,其报价相对于工程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优惠幅度不得低于其在响应文件中填报的综合优惠率。该情况下,最终工程结算价格不再优惠。

6. 工程款支付。采购人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并将承包人开具的发票、《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备案表》和带有编号的施工合同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四、工程造价计算规则

1. 采购人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为计价原则:

1)执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不包含的子目,参照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执行。或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2 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按《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9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 材料、设备价格:以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已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为基础。材料消耗量和辅材单价按相关定额计算。采购人给出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以及造价信息中没有单价的材料、设备,按经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合同(结算)单价。

4. 人工费单价:按签订合同时当月北京造价信息价公布的人工费中值计取。

5. 结算价格的确定:承包人依照施工承包合同中有关价格调整的规定计算工程造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含企业和现场管理费)、措施费、规费、保险费用、利润、税金等)。

6. 在具体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和合同文件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约定,负责购买农民工工伤保险。

7. 凡涉及影响建筑风格、档次的设备、材料,采购前其品牌、质量、规格、颜色等必须获得采购人的书面确认。

8. 在本期定点采购执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最新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根据《中直机关2020-2022年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进行监督。如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情况反馈表》(详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送我中心。我中心将在收到情况反馈后及时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定点供应商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财政部国库司依法进行处罚。

我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库司。本期定点采购项目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定点供应商参加下一期定点采购活动的依据。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人:贾宁

联系电话:010-82273285    

  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附件:1. 中直机关2020-2022年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定点供应商名单.doc

     2. 中直机关2020-2022年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doc

     3. 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备案表.doc 

            4. 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反馈表.doc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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