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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直机关2020—2022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11 17:17:55
 

关于中直机关2020—2022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管采购发〔2020〕6号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中直机关各单位采购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报财政部国库司批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2019年12月实施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2020—2022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通过国内公开遴选方式确定了4家公务车辆定点保险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京内执行的,年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二、执行期限

本次采购结果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发生政府采购政策或集中采购目录调整等影响本项目执行的情况,本项目将相应调整或即时中止。到期后如无变化,本项目将继续顺延至下一期定点保险采购项目生效为止。

三、采购程序

(一)投保程序

1. 选择定点供应商。各单位可通过本通知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采购频道(http://zzcg.ccgp.gov.cn)”的“定点保险”栏目查询供应商相关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选择供应商。

2. 确认采购需求。各单位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联系协商,自行选择投保险种和投保期限(保险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 提供投保车辆资料。各单位办理公务车辆保险时,需填写《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承保人员。

4. 办理投保手续。定点供应商承保人员凭《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到机关办理具体承保手续。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向定点供应商支付保险费用。定点供应商将相关采购数据即时上传至采购中心网站上的定点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中。

5. 车辆信息变更。各单位投保车辆如遇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应填写《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知承保公司凭此表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二)理赔程序

投保车辆出险后,各单位应立即向承保公司报案,由承保公司项目理赔人员按投标承诺,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和索赔等理赔服务。

四、采购价格和采购额度

1. 严格执行最高限价。定点供应商的商业险价格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及北京市银保监局有关规定执行,并给予各单位最优惠价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同时执行北京市银保监局有关规定。

2. 规范执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中心将通过定点合同管理系统设定各单位采购总额上限,当采购总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时,系统将自动禁止下单,各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采购方式。

五、监督管理和权益保护

请各单位对各定点供应商执行保费优惠率和履约服务情况等进行监督。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填写《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投诉表》方式,向采购中心投诉:

1. 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保险业务;

2. 不按响应承诺提供服务;

3. 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 未执行响应报价优惠率;

5. 超出协议规定收取费用;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合同的行为。

采购中心将对投诉进行核实并及时答复。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将督促定点供应商及时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采购中心将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处理。

同时,各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因拖欠款项等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六、其他有关事项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及时将通知转发到所属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联系人:卜夏瑾,联系电话:010—82272321)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2020—2022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名单.xls

      2. 定点保险成交供应商报价、联系方式及服务方案

      3. 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doc

      4. 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投诉表.docx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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