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机关采购频道(以下简称“中直频道”)注册成为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信息库的用户,和以其他形式使用中直频道的用户,应当遵守以下服务条款。
一、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中直频道的所有权、运作权和解释权等归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唯一所有。用户通过点击“我同意”按钮,表示用户与中直频道达成协议,接受中直频道服务条款全部内容。点击“不同意”按钮,视为放弃中直频道提供的服务,并表示放弃注册信息库。
二、用户资料
(一)、在申请使用中直频道提供的服务时,向中直频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或个人资料。
(二)、如用户的单位或个人资料有任何变更,用户应及时更新注册资料。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者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或不准确的信息,由此相关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服务条款的修改
中直采购中心有权对中直频道的服务条款作必要修改,并在相关页面公告。如果已经注册或已经同意原有服务条款的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服务,用户可以提出注销申请或点击“不同意”等方式,放弃中直频道提供的各项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中直频道提供的任何服务,则视为用户已经完全接受了服务条款的变更。
四、隐私保护
中直频道承诺不会公开、转让或透露用户的不可公开的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中直频道中保存的非公开内容,除非: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
(三)、保持或维护中直频道的合法权益;
(四)、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五、用户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用户在中直频道注册成功后,将获得一个帐号和密码。该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可随时改变其密码。中直频道承诺不将用户帐号和密码透露给第三方。但因用户原因造成密码泄露,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相关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因用户原因造成帐号由他人使用,用户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后果,同时,中直频道视为用户进行了相关操作。
六、免责条款
因无法预见客观环境的改变及任何技术上的问题或其他困难(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攻击、黑客入侵、网络中断等),由此导致中直频道相关数据损失或其他服务中断等情形,用户对此应当表示理解,并同意自行承担利用中直频道进行操作的所有风险。
中直频道在此声明: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包括所提供的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服务不会中断,信息能否完全准确、及时、顺利的传送,是否能修改相关软件中的漏洞。用户理解、判断、或决定是否接受任何通过中直频道服务或所取得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用户自己承担相关的风险,并包括系统受损或资料丢失的所有风险。
七、信息的储存及限制
中直频道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
八、用户管理
用户对中直频道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承担所传输内容的所有责任。
(一)、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二)、用户须承诺不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和淫秽的信息资料。
(三)、用户不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不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
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务条款,中直频道一经发现将做出独立判断,并取消用户服务和帐号。用户若在中直频道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网站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九、终止服务
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终止中直频道提供的服务,同时,用户使用中直频道服务的权利也将被终止。终止生效后,用户没有权利,中直频道也没有义务传送任何未处理的信息或未完成的服务给用户。对于此种终止,中直频道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十、通告
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均可通过相关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
十一、有关商业宣传
如果用户在发布的信息中加入广告宣传资料,在中直频道的服务上展示产品,任何这类促销方法,包括运输货物、付款、服务、商业条件、担保及与广告有关的行为或描述,均由用户独立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中直频道对此类商业宣传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为此类商业宣传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任何情况下,中直频道均有权要求用户停止此类商业宣传行为。
十二、条款的法律解释
以上条款解释权归中直采购中心。如发生中直频道服务条款或所发布的其它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用户的约束力。特别声明,任何情形下,对于任何相关的争议,均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管辖,若用户与中直频道就服务条款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中直采购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