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关于实行供应商资格登记注册的公告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对参加中直机关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资格登记管理,建立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供应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并负责信息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登记注册事项公告如下:
一、供应商注册条件
(一)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五)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供应商注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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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库注册程序
(一) 供应商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机关采购频道(zzcg.ccgp.gov.cn),在线填写并打印《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供应商注册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综合处,传真电话:010-82273321。
(二) 供应商注册时,需在线提交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5、登记表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法人机构注册信息库时,除填写本机构信息、提供本机构证明材料外,还应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在线提交所属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书扫描件,及本公告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信息库注册审核
采购中心自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注册信息表传真件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供应商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信息库查询审核结果。采购中心对申请注册的供应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库内供应商的权利
(一) 可以直接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机关采购频道下载电子版采购文件;
(二) 可以成为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采购项目的拟邀候选供应商;
(三) 可以获得采购中心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和采购中心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 可以查询本企业参与中直机关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情况,并生成相应统计报表;
(五) 可以向采购中心反映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并对中直机关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可以在线展示企业和产品信息、参与网上竞价活动、网上签订采购合同等;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库内供应商的义务
(一) 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保证注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更新注册信息;
(三) 自觉接受采购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询问、监督和检查;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咨询010-82273275,传真号码010-82273321。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