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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采购发〔2017〕15号

关于中直机关2017-2018年公务车辆

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中直机关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和谈判确定了22家中直机关2017-2018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厂(以下简称定点维修厂)(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定点采购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务车辆在京内执行的维修保养服务(不含保险维修、新购车辆免费维修保养),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均按规定实行定点维修。

各单位内设的汽车维修企业,应由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获准后方可承接本单位的公务车辆维修。

二、执行期限

本次招标结果执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定点维修厂将按照投标文件确定的价格、优惠率和服务承诺,为中直机关各单位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三、定点维修程序

(一)选择定点维修厂。各单位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采购频道()”的“定点维修”栏目查询各定点维修厂的相关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厂。

(二)证明身份。中直机关各单位从采购中心领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政府采购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作为属于中直机关公务车辆的凭证。各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事先填写并加盖公章。定点维修厂凭《送修单》确认送修车辆的身份和服务需求,并按照承诺的价格、优惠率和服务为送修车辆提供维修。

(三)确认维修项目。定点维修厂要在维修前将维修项目初步诊断结果告知送修单位,经送修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实际维修项目与初诊项目有出入时,定点维修厂应及时征求送修单位车辆维修工作主管领导意见,经送修单位维修工作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新增项目维修。

(四)验收与结算。车辆维修后,定点维修厂应出具维修合格证。送修单位应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与定点维修厂进行结算。

四、定点采购价格

政府采购投标价格为最高限价,投报的优惠率为所有承修车型的基准优惠率,送修单位可在最高限价和基准优惠率的基础上与定点维修厂商定具体结算价格。

定点维修厂服务执行期限内,如整车厂家零配件价格调整,特约维修类维修厂工时费、零配件价格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同时维修厂要将调整后的价格报采购中心审核。

五、监督管理和权益保护

在维修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及各定点维修厂公布的维修价格等,对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定点维修厂有下列行为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填写《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投诉表》方式,向采购中心进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送修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二)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三)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超出协议规定收取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行为。

采购中心将对投诉进行核实,自接到投诉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对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定点维修厂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采购中心将报政府采购业务主管部门按协议规定追究定点维修厂的违约责任,并可取消其定点资格,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单位。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维修厂提出超出协议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六、其他有关事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要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单位并监督其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三处反映。

联 系 人:姚刚

电    话:010-82273278

传    真:010-82273279

地    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201房间

邮    编:100088

附件:1. 中直机关2017-2018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厂名单及联系方式

      2. 中直机关公务车辆政府采购送修单

      3. 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投诉表

      4. 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厂服务方案(电子光盘)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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