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管采购发〔2016〕18号
关于中直机关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68家中直机关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供应商(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定点采购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
中直机关各单位(含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包括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咨询服务。
本项目定点供应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供应商,第二类为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的供应商。各单位根据自身所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情况和供应商承揽业务的范围,在上述两类服务供应商中自行选择。
采购预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另行组织采购。
二、执行期限
本项目执行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定点供应商将按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报价折扣及服务承诺,为中直机关各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三、采购程序
1.中直机关各单位依照本通知要求,了解定点供应商的联系方式、折扣等内容。
2.中直机关采购单位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与定点供应商洽商,定点供应商根据各单位需要服务的内容进行报价,价格结算以《工程造价咨询报价计算基础费率表》(详见附件2)为基础,按照不高于定点供应商投标时所报的折扣进行分项折算,并计算出最终合同价格。
3.中直机关采购单位确认价格后,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文本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采购单位应当要求定点供应商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待相关服务完成,验收、签字确认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结算手续。
四、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中直机关各单位应当根据定点供应商做出的承诺,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若定点供应商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中直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情况反馈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送采购中心,我中心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即按照定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服务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财政部。
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三处反映。
联 系 人:钟华军
电 话:010-82273279 传 真:010-82273279
地 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201房间
邮 编:100088
附件:
1. 中直机关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供应商名单及联系方式
2. 工程造价咨询报价计算基础费率表
3. 中直机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情况反馈表
4.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电子光盘)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