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3年打印用通用耗材
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中直机关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3年打印用通用耗材定点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供应商),共4家(见附件1)。现就有关定点采购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13年6月1日起,中共中央直属京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打印用通用耗材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应报经财政部批准;单项或批量采购打印用通用耗材金额在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
二、执行期限
本次招标结果执行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供货合同及验收单》(见附件2)及相关法律文本的约定为采购单位提供打印用通用耗材供货和售后服务。执行期限内,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打印用通用耗材采购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该合同约定依然有效。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行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打印用通用耗材的,应在采购实施前,确定采购需求,将型号、数量等采购要素具体化。然后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通过充分洽商和货比三家的方式进行选择。
采购单位采购打印用通用耗材金额50万元至120万元(不含120万元)的,应当邀请不少于三家定点供应商进行竞争采购(竞争采购方式可以采取谈判、询价、评审等方法)。
采购单位组织采购时,可根据打印机型号选择定点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型号,并按其投标价格和优惠率(详见附件1)购买相应投标产品。采购单位采购报价明细表1中的打印用通用耗材产品时,须以不高于投标价格的成交价签订采购合同;采购报价明细表2中的打印用通用耗材产品时,须以不低于投标“优惠率”的优惠幅度,按市场价格*(1—优惠率)的成交价签订采购合同。定点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承诺的型号、优惠率、价格和服务等要素供货,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产品质量。
(二)签订供货合同
采购单位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要求其按照《供货合同及验收单》(见附件2)的样式提供采购合同及验收单。供货合同一式四份,其中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财政部门、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各一份;验收单一式三份,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各一份。
(三)验收和结算
为确保打印用通用耗材质量,采购单位应及时组织货物验收,并可根据需要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对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协商解决。采购单位应按供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
四、监督管理
在打印用通用耗材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应根据定点采购协议书、供货合同等有关约定,督促定点供应商履行相关义务。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3年打印用通用耗材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定点供应商在定点执行期限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定点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不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率,向中直机关各单位供货;
2、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提供产品的质保期应达到投标文件承诺要求,有关产品“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交货时,定点供应商应同时提供产品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定点供应商如出现以下违规行为:
1、无法按照投标的价格及优惠率提供中标产品的;
2、向采购单位提供的产品或产品质量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
3、其它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
采购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中心将在报经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该供应商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建议财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采购单位应遵守合同约定,不无故拖欠款项,不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采购单位违规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行负责。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打印用通用耗材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直属各单位,并对直属单位的打印用通用耗材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反映。
联系电话: 010-82273286
传真电话: 010-82273387
联系 人: 薛宗伟
附件:1、《定点供应商名单、投标产品及价格、供货商一览表及服务承诺》
2、供货合同及验收单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