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管采购发[2013]3号
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3年
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的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3年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定点印刷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名单见附件1),现将定点印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20万元(不含120万元)以下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印刷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到定点印刷厂印刷;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须另行组织公开招标。
2、定点印刷厂根据印刷品的内容及特点分为四类。第一类:承印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小型及以下企业);第二类:承印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第三类:承印票据、证书;第四类:承印信封。
3、采购单位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到定点印刷厂以外进行采购的,需自行报请财政部批准同意。
二、执行期限
本次招标结果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定点印刷厂将按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价格优惠率及服务承诺,为采购单位提供印刷服务。
三、 采购程序
1、中直机关各单位依照《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3年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了解定点印刷厂的联系方式、优惠率等内容。
2、按照承印要求与定点印刷厂磋商,定点印刷厂根据采购单位的服务要求报价(所报价格不能高于按中标优惠率计算后的价格),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双方签订印刷合同。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为一次性合同、月合同、季度合同或年度合同。
3、定点印刷厂根据合同规定安排印刷服务。印刷品排版完毕后,定点印刷厂必须将版样送交采购单位校对确认,采购单位校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开机印刷。
4、印刷成品经采购单位验收、签字确认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结算手续。
四、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印刷厂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印刷质量,采购单位在印刷过程中,应当根据定点印刷厂做出的承诺,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若定点印刷厂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单位可填写《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定点印刷情况反馈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采购单位反馈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定点印刷采购项目服务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同时,采购单位应当注意保护定点印刷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印刷厂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要求。由此引起的问题,由违规单位自负。
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定点印刷管理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单位,并对所属单位定点印刷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三处反映。
联系人:姚刚
电 话:010-82273278 010-82273279(传真)
附件: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3年定点印刷厂名单及联系方式
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定点印刷情况反馈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