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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采发[2011]123号

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2-2013年公务车辆

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报经财政部批准,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了九家保险公司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2-2013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定点保险公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公务车辆的保险,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公务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应报财政部国库司批准。

二、定点保险公司和执行期限

本次洽商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执行期限内,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洽商确定的价格和服务承诺,为各单位公务车辆提供保险服务。

三、保险费率

定点保险公司在执行期间内的商业险价格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及北京市保监局有关规定执行,并给予各单位最优惠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同时执行北京市保监局有关规定。

定点保险公司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如在执行期限内因政策原因发生变动,凡在标准费率变动后投保的车辆,将按新的标准费率计算保费。

各单位公务车辆投保期限不超过一年,按年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费。

四、投保、理赔程序

(一)投保程序

1、选择承保公司。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和投保期限(保险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提供投保车辆资料。各单位办理公务车辆保险时,需填写《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承保人员。

3、办理投保手续。定点保险公司承保人员凭《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到机关办理具体承保手续。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4、车辆信息变更。各单位投保车辆如遇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应填写《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知承保公司凭此表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二)理赔程序

投保车辆出险后,各单位应立即向承保公司报案,由承保公司项目理赔人员按洽商承诺,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和索赔等理赔服务。各单位出险车辆须由公务车辆保险定点维修厂(北京天木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北京万泽龙进口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利通达汽车维修中心、中宇汽车服务中心)承担理赔维修服务。

五、监督管理

在定点保险执行期间,各单位要依据协议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发生违约行为,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财政部。

同时,各单位要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向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单位自负。

六、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将本通知转发到具体执行部门和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联 系 人:杨 烨

联系电话:82273279

传    真:82273279 

地    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201房间

邮    编:100088

附件:

一、《中直机关定点保险公司服务要求

二、《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

三、《中直机关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方式及增值服务项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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