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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1年度公务车辆

定点加油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做好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加油项目的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及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取洽商的方式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签署协议,确定两家公司为中直机关2011年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供应商(以下简称定点加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各行政、事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务车辆加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必须到定点加油供应商所属加油站为车辆加油。各单位内设的加油站, 应由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获准后方可承接本单位的车辆加油。

二、执行期限

定点加油执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限内,定点加油供应商将按照《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项目服务协议》(附件1)履行服务。

三、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一)加油卡的办理程序。定点加油统一使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专用卡。首次办理中石油或中石化的加油卡时,应填写《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加油卡申请表》(附件2),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公章后送采购中心审核。

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后,通知采购单位到中石油(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1501室)或中石化(朝阳区静安里12号楼)办卡。

(二)加油卡资料变更、更换和挂失。增加加油卡、变更卡内信息以及加油卡充值、挂失、密码设置、注销等事项,各单位可直接持主卡、副卡和有关资料到定点加油供应商各发卡网点办理。具体程序按照定点加油供应商加油卡章程执行。如有问题可直接与定点加油供应商联系(名单见附件3)。

(三)加油卡的使用。加油卡包括主卡1张及副卡若干张。主卡为管理卡,用于增减副卡数量、变更卡内信息、对副卡进行资金分配划转及查询所有副卡加油信息等。中石化的主卡可用于加油,中石油的主卡只能用于管理。副卡为每车一张,只可用于加油。

(四)加油卡信息查询。各单位可到定点加油供应商发卡网点查询所有加油卡的全部信息。同时,中石油和中石化每月免费为各单位邮寄加油明细表,作为对账依据。

四、优惠比例及方式

(一)中石油在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5%的优惠。具体作法是:按照各单位实际消费金额的96.5%扣除加油卡内金额。各单位持加油卡到北京地区中石油所属加油站加油时,根据实际消费金额乘以96.5%计算实扣金额。即:加油消费金额为100元时,实扣金额为100×96.5%=96.5元。

(二)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2%的优惠,此优惠以积分形式返还。具体作法是:各单位持加油卡到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加油后,中石化根据各单位当日的加油金额乘以3.2%计算积分(积分为金额形式,即按照当日加油金额计算,每1元钱返还积分3.2分钱),并将各单位所得积分于第二天自动存至主卡积分额度账户。

各单位使用积分加油时,应事先对加油站管理员声明使用积分加油,积分加油不再重复计算积分。各单位可持主卡在任意发卡网点查询积分情况并将积分分配到本账户下的所有主副卡上进行加油。为方便积分管理和加油,建议各单位在使用主卡分配积分时,尽量将积分分配在一张副卡内使用。

(三)未按要求自行办理加油卡的,应重新办理加油卡,在《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加油卡申请表》中注明原卡号,将原卡余额转入新卡,也可将卡内资金使用完毕,但原卡不能享受价格优惠,新卡启用后才能享受定点加油的有关服务。

五、监督管理

为加强定点加油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单位在加油过程中,要根据定点加油供应商做出的承诺,对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加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加油站提出超出协议约定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采购工作,要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单位并监督其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联 系 人: 李夏

联系电话: 82273278

电子邮件: lixia@ccgp.gov.cn

传    真: 82273279

 

附: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项目服务协议》;

2、《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加油卡申请表》;

3、《定点加油供应商服务小组联系方式》。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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