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1年度零星建设工程
施工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采发[2010]90号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做好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号)及有关规定,经报财政部国库司同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2011年度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定点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直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涉密建设工程等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另行采购的施工项目除外。
本通知所称零星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是指各单位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
二、定点供应商及服务期限
中直机关2011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分为3个包,共确定23家定点供应商,详见《中直机关2011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供应商名单》(附件1),01包定点供应商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资质(其中壹级及壹级以上资质的定点供应商8家,贰级及叁级的定点供应商2家),02包定点供应商主项资质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资质,03包定点供应商主项资质为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含)资质,其资格有效期均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直机关2011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承担工程施工任务。资格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采购程序
(一)落实采购资金。各单位在工程施工任务发包前,应落实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成立采购小组。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零星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定点采购。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部门人员参加。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小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结合报价或优惠情况、拟派项目经理资历、人员配置、施工方案等情况,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选择若干家定点供应商进行综合比选后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合同签订及备案。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及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成交供应商应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采购频道(htpp://zzcg.ccgp.gov.cn)”(以下简称“中直采购频道”),在线填写采购信息及编辑合同文本,并将系统生成的工程施工合同及《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备案表》(附件3)报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送采购中心登记备案。成交供应商选派的项目经理应为备选项目经理库成员,备选项目经理库成员名单以中直采购频道登记信息为准。各单位可通过中直采购频道查看和确认合同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各单位凭工程施工合同、投资概算批复(预算批复)及其他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五)结算。各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工程款项,并在报销时将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备案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四、工程造价计算方法
(一)定额计价法
1、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项目发包时,施工内容不明确或没有完整施工图纸的项目。
2、计价依据:各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工程造价计价原则:
(1)执行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不包含的子目,参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2)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3、项目措施费:各单位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前,应明确告知可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现场施工条件及具体施工要求,由双方协商,对根据有关定额计取的措施费给予一定的浮动比例,并在合同中明确。
4、材料设备价格:主要材料设备单价按照经各单位书面认可的市场价格作为结算依据。各单位未确认的单价,以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为基础,结算单价按材料设备采购当期信息价下浮5%计算。材料消耗量和辅材单价按相关定额计算。
5、人工费单价:由各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当期信息价公布的人工费范围内协商确定。
6、结算价格的确定:成交供应商依照工程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造价,并由各单位委托的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最终工程结算价格按照经审计后的工程结算造价下浮成交供应商承诺的综合优惠率计算,即:最终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造价×(1-综合优惠率)。
(二)自主报价法
1、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施工内容明确且具有完整的施工图纸的项目。
2、报价方式:各单位应要求定点供应商参考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或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合市场人工、材料价格自主报价。
3、项目措施费:各单位应明确告知定点供应商可以提供的现场施工条件及具体施工要求,由定点供应商在报价中自主考虑相应措施费。措施费一经报出,结算时不再调整。
4、暂估材料设备价格:各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可以给出部分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定点供应商报价时应按照该暂估价进行组价。对于已给出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价格,结算时应按照各单位书面确认的实际价格调整(只调整材料设备价差和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结算价格的确定:成交供应商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造价,并由各单位委托的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
五、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应根据《中直机关2011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进行监督,并在项目结束后填写《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供应商考核表》(附件4),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作为对定点供应商考核的依据。如定点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各单位可填写《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情况反馈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在收到情况反馈后及时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中直机关2011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约定追究定点供应商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财政部国库司依法进行处罚。采购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
联 系 人:魏波平 王文泽
联系电话:82273276 传真:82273745
地 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附件:1、中直机关2011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供应商名单
2、中直机关2011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
3、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备案表
4、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供应商考核表
5、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情况反馈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