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7-2009年公务车辆
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采发[2007]34号
中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近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两家保险公司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7-2009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定点保险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公务车辆的保险,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公务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应报财政部国库司批准。
二、定点保险公司和执行期限
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保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北京市直属支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承保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拓展部、北京分公司东城支公司、北京分公司西城支公司)。
执行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在执行期限内,定点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协议书》中确定的价格和服务承诺,为各单位公务车辆提供保险服务。
三、保险费率
定点保险公司在其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商业险给予30%的统一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即实缴保费=标准商业险保费×(1-30%)+交强险保费。
交强险保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缴纳。
定点保险公司北京地区车险标准费率如在执行期限内因政策原因发生变动,凡在标准费率变动后投保的车辆,将按新的标准费率计算保费。
四、投保、理赔程序
(一)投保程序
1、选择承保公司。各单位可通过本通知了解定点保险公司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承诺,并综合考虑保险费率、服务承诺等因素,自行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和投保期限(保险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提供投保车辆资料。办理公务车辆保险时,各单位需向采购中心报送《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审核表》(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中心对投保车辆资料进行审核后,向保险公司发出《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确认函》(附件3)。
3、办理投保手续。定点保险公司承保人员凭《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确认函》和《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审核表》复印件到机关办理具体承保手续。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4、车辆信息变更。若投保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单位应填写《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审核表》报送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核准后,通知承保公司为各单位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二)理赔程序
投保车辆出险后,各单位应立即向承保公司报案,由承保公司项目理赔人员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协议书》及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和索赔等理赔服务。
五、监督管理
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依据协议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发生违约行为,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财政部。
同时,各单位要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向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单位自负。
六、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将本通知转发到具体执行部门和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各单位可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采购中心反映。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电话:68552269、68552921;传真:68552233
采购中心三处联系电话:82273278;传真:82273279
联系人:杨 烨
地 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201房间
邮 编:100088
附件:
1、《中直机关定点保险公司投标报价及服务承诺》
2、《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审核表》
3、《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确认函》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7年10月25日
主题词:中直机关 公务车辆 定点保险 通知
报:财政部、中直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7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2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