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现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执行期限由200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9年2月28日,中标供应商的相关承诺有效期也相应延长。若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送采购中心,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已同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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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