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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执行期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08-12-25 15:30
 

为配合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现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执行期限由200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9年2月28日,中标供应商的相关承诺有效期也相应延长。若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书面报送采购中心,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已同意。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2273285

地址:新风街一号院甲6号楼103房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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