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9年第一期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项目编号:ZC-AZB08057)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一、 项目概述
1、招标内容:以下产品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
2、本次招标分十六包,投标人可针对全部包进行投标,也可针对其中部分包进行投标:
包号 | 品目 | 备注 |
第一包 | 计算机 | 包括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 |
第二包 | 显示器 | LCD显示器 |
第三包 | 服务器 | 包括塔式、机架式和刀片服务器 |
第四包 | 网络设备 | 包括网络交换机和中低端路由器 |
第五包 | 复印机 | 包括数码复印机和速印机 |
第六包 | 打印机 | 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 |
第七包 | 传真机 | |
第八包 | 投影机 | |
第九包 | 扫描仪 | |
第十包 | 数码摄影、摄像器材 | 包括数码照相机和数码摄录一体机 |
第十一包 | 复印纸 | |
第十二包 | 碎纸机 | |
第十三包 | 移动存储设备 | 包括闪存盘及移动硬盘 |
第十四包 | 防病毒软件 | 包括单机版及网络版 |
第十五包 | 网络存储设备 | 包括磁盘阵列和磁带备份存储 |
第十六包 | 防火墙 | |
3、供货范围: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中直采购中心许可的共享本次招标结果的其他单位。
4、供货时间及地点:时间由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地点以北京地区为主,兼顾天津市、上海市、陕西省、江苏省、河北省、江西省、西藏自治区等。
5、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
二、 投标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不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并具有以下特定条件的:
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注册的生产制造商或其授权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的国内最高级别代理商。如果是代理商参加投标,必须持有生产制造商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且该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生产制造商在授权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代理商参加投标后,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或自身参加投标。
2、 第一包(计算机)、第二包(显示器)及第六包(打印机)所投产品必须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3、 本项目各包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及投标软件中如实填写是否为进口产品。
三、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自2009年1月12日至2009年1月23日,2月1号至2月13日,每天8:30~11:00,14:00~16:30(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除外),到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一层档案室,登记并免费领取招标文件。
登记并领取招标文件时,领取人必须同时提交针对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1、经国家工商机关年检,并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3、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同一投标人只能授权一人领取招标文件);
4、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同一领取人不得代表多个投标人领取文件);
5、如是代理商,还应出具生产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生产制造商公章)及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代理商的授权书复印件(须按统一格式)。
四、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09年2月18日10时(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09年 2月18日10时(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8时至10时统一递交至开标地点。
五、 投标、开标地点
金台饭店(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38号)金樽厅。
六、 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82273257、82273285、82273286
传 真:(010)82273286
联 系 人:赵雷、赵妍华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9年1月12日
附件一 生产制造商授权书
附件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