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ZC-AZB07022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本招标公告所列产品及相关服务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和中直采购中心许可的共享本次招标结果的其他单位。
采购项目名称: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7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
招标内容:
包号 | 品目 | 备注 |
第一包 | 计算机 | 包括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 |
第二包 | 服务器 | 包括塔式、机架式和刀片服务器 |
第三包 | 网络设备 | 包括网络交换机和中低端路由器 |
第四包 | 复印机 | 包括数码复印机和速印机 |
第五包 | 打印机 | 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 |
第六包 | 传真机 | |
第七包 | 投影机 | |
第八包 | 扫描仪 | |
第九包 | 电话机 | |
第十包 | 数码摄影、摄像器材 | 包括数码照相机和 数码摄录一体机 |
第十一包 | 复印纸 | |
第十二包 | 碎纸机 | |
第十三包 | 移动存储 | 包括闪存盘及移动硬盘 |
第十四包 | 防病毒软件 | 包括单机版及网络版 |
招标范围包括:
以上产品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
供货范围: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陕西省、江苏省、河北省、江西省、西藏自治区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及下属单位。
交货时间及地点:
由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它组织)注册的生产制造商或其授权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代理商,如果是代理商参加投标,其必须持有生产制造商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其格式见附件1),且该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生产制造商在授权其唯一代理商后不得再参加投标。
(2)具有本项目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4) 投标人不应与“在本次招标中,为中直采购中心设计编制技术规格、评标办法和其他文件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
(5)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本次招标共分十四包,投标人可针对全部包进行投标,也可只针对其中部分包进行投标。
领取招标文件地点及要求:
中新大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评标室免费领取招标文件。领取招标文件须带营业执照副本(带有效年检印章)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领取招标文件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及本人身份证。如是代理商,还应出具生产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代理商的授权书(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1)。
领取招标文件时间:
从2007年6月4日至6月21日每天上午8:30至11: 00 ,下午14:00至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
接受投标文件时间:
2007年6月28日上午8:00-10:00(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07年6月28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
投标及开标地点:
金台饭店(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38号)金尊厅。届时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投标文件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推荐供货商纸质资料1份(加盖公章)另行成册,均密封递交。投标人须将开标一览表纸质文件(加盖公章)、投标产品电子表格(两套光盘)分别密封在两个单独的信封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产品电子表格”字样,并注明公司名称及投标包号,投标时单独递交,以供唱标时使用。
本项目联系人:赵妍华
联系人电话:(010)82273290、(010)82273286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