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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14-07-07 14:56
 

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中直机关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网络交换机、中低端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防火墙)、复印机、文印设备(速印机、数码印刷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碎纸机、复印纸、显示器等产品,并确定中标产品和协议供货商。采购单位采购上述产品时,应当在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并按照采购中心印发的《通知》执行。

其中,根据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办〔2013〕109号)和《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库办〔2013〕334号)要求,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和碎纸机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的,各采购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从协议供货渠道采购。各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协议供货渠道采购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纸和碎纸机数量控制在本部门上年同类采购品目总数的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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