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或批量采购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电热水器金额在120万元(不含12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可以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其中,根据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办〔2013〕109号)和《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库办〔2013〕334号)要求,空调(不包括用于机房、基站等特殊场所的空调)应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的,各采购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从协议供货渠道采购。各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协议供货渠道采购的空调(不包括用于机房、基站等特殊场所的空调)数量控制在本部门上年同类采购品目总数的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