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一种工程造价计算规则:
(一)定额计价法
1、适用范围:定额计价法主要适用于项目发包时,施工内容不明确或没有完整施工图纸的项目。
2、定额选用:各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工程造价计价原则:
(1)执行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不包含的子目,参照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2)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3、项目措施费:采购单位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前,应明确告知可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现场施工条件及具体施工要求,由双方协商相关措施费及浮动比例,并在合同中载明该项约定。
4、材料、设备价格:主要材料、设备单价按照经各单位书面认可的市场价格作为结算依据。采购单位未确认的单价以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已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为基础,结算单价按材料设备采购当期信息价下浮5%计算。材料消耗量和辅材单价按相关定额计算。
5、人工费单价:由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在合同签订当期信息价公布的人工费范围内协商确定。
6、结算价格的确定:成交供应商依照工程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造价,并由采购单位委托的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最终工程结算价格按照审计后的工程结算造价下浮成交供应商承诺的综合优惠率计算(即:最终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造价×〔1-综合优惠率〕)。
(二)自主报价法
1、适用范围:自主报价法主要适用于施工内容明确且具有完整的施工图纸的项目。
2、报价方式:采购单位可以要求定点供应商参考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或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结合市场人工、材料价格自主报价。
3、项目措施费:采购单位应明确告知定点供应商可以提供的现场施工条件及具体施工要求,由定点供应商在报价中自主考虑相应措施费,措施费一经报出,结算时不再调整。
4、暂估材料设备价格:采购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可以给出部分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定点供应商报价时按照该暂估价进行组价。对于已给出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价格,结算时按照采购单位书面确认的实际价格调整(只调整材料设备价差和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5、结算价格的确定:成交供应商依照工程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造价,并由采购单位委托的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