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为进一步加强对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中直管理局印发《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集中采购工作监督员制度,监督员每届任期两年。2010年7月,中直管理局对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监督员进行了重新确认,聘任部分中直机关采购单位主管政府采购或财务工作的局级领导干部,担任集中采购工作监督员,对采购中心的内部工作机制、工作程序和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