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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14-07-10 10:20
 

(1)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编制采购计划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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