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48 号),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申请公文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2)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3)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4)供应商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相关产品名称和该产品近1年内的市场价格;
(5)3位以上专家针对变更采购方式的理由,分别出具的手写意见原件;
(6)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7)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
(8)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9)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4、5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申请批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3)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