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48 号)第7条,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2)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
(3)拟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和变更理由;
(4)相关产品的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前1年内的市场价格;
(5)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
(6)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出具的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
(7)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的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8条,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3)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