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2条,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3条,采购以下货物的,可以采用询价:(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