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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何履行公示程序?
发布时间: 2014-07-09 16:25
 

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采购中心在报财政部批准之前,应当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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