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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形下应予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发布时间: 2014-07-09 15:54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37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中心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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