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外,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有: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3)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更正事项等;
(4)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