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工作通知 > 协议定点通知

中管采购发〔2017〕16号 关于中直机关2017-2018年公务车辆 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30 10:06:06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中直机关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5家中直机关2017-2018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定点保险公司)(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定点采购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直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及下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公务车辆保险服务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均应按本通知到定点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实施采购。

二、执行期限

本次招标结果执行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执行期限内,定点保险公司将按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自主渠道系数及服务承诺,为中直机关各单位提供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三、采购程序

(一)投保程序

1. 选择承保公司。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和投保期限(保险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 提供投保车辆资料。各单位办理公务车辆保险时,需填写《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承保人员。

3. 办理投保手续。定点保险公司承保人员凭《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到机关办理具体承保手续。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

4. 车辆信息变更。各单位投保车辆如遇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应填写《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知承保公司凭此表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二)理赔程序

投保车辆出险后,各单位应立即向承保公司报案,由承保公司项目理赔人员按投标承诺,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和索赔等理赔服务。

(三)保险费率

定点保险公司在执行期间内的商业险价格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及北京市保监局有关规定执行,并给予各单位最优惠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同时执行北京市保监局有关规定。

四、监督管理

在本项目执行期间,各单位要依据本通知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发生违约行为,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财政部。

同时,采购单位应当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要求。由此引起的问题,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三处反映。

联 系 人:姚刚

电    话:010-82273278

传    真:010-82273279

地    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201房间

邮    编:100088

附件1. 中直机关2017-2018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方式及服务方案

      2. 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公司基本服务要求

      3. 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登记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7年3月30日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采购网 | 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 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 | 人民银行采购中心 | 海关总署采购中心 | 军队采购 | “扶贫832”销售平台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33799号-1 |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983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邮编: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