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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直机关2025年公务车辆维修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2-21 16:20:00

 中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规定,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了中直机关2025年公务车辆维修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CKJ24048)。为做好公务车辆维修框架协议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直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服务(不含保险维修、新购车辆免费维修保养)单笔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应按本通知规定通过中直机关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单笔采购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二、执行期限

本项目框架协议期限自2025221日至2026220日。执行期限内,采购单位可登录框架协议采购系统,查看本项目入围供应商及入围服务信息。

本项目框架协议开始执行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20202022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一汽奥迪系列一汽大众系列上海大众系列综合类4个车辆维修采购包将终止执行,改为执行公务车辆维修框架协议采购。

后续,采购中心将继续组织一汽红旗系列、广州本田系列、广汽传祺系列、上海通用别克系列、上海汽车系列、一汽丰田(柯斯达)系列、广汽埃安系列、比亚迪系列等8个车辆维修采购包的框架协议入围征集活动,入围征集完成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全国人大机关20202022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将终止执行,改为执行公务车辆维修框架协议采购,相关执行要求及执行期限结束时间同本通知。

三、采购程序及注意事项

采购单位发生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需求时,可以通过互联网访问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zzcg.gov.cn/),使用采购人账户登录,进入框架协议采购系统采购。操作方法详见采购中心网站发布的《关于启用中直机关框架协议采购系统的通知》《中直机关框架协议采购系统操作手册(采购人)》。采购程序如下:

1. 登录系统

已在采购中心采购人系统中注册的采购单位可以直接登录未在采购中心采购人系统中注册的采购单位,需先办理采购人注册,具体事宜可与采购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8227326982273275

2. 选择供应商

采购单位可以依据供应商的工时费价格、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在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中直接选定供应商进行下单,下单时应填写车型、车牌、维修事项等信息。

3. 确认维修保养项目

采购单位应要求供应商在车辆维修保养前告知维修保养项目初步诊断情况,经采购单位确认后,供应商才可以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实际维修项目与初诊项目有出入,采购单位应要求供应商征求其意见,经采购单位同意后,供应商方可新增维修项目。

4. 确认维修保养费用

工时费:供应商入围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工时费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以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达成最终成交价格。

材料费:本项目品牌车型系列维修供应商承诺在汽车生产制造厂对特约或特许维修商规定的零配件用户指导价的基础上,优惠率不低于10%综合类汽车维修供应商承诺针对本项目车辆维修的零配件加价率(在零配件进货价格基础上加价百分比)不超过20%采购单位可以在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达成最终成交价格。

5. 验收与结算

采购单位应在车辆维修保养完成后,要求供应商出具维修合格证,并对维修保养后的车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双方签字确认。

供应商在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中填写维修保养项目及费用情况,编辑生成中直机关车辆维修框架协议采购结算单”,结算单经采购单位确认,在线加盖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因特殊原因,采购单位不能办理电子签章的,应当将框架协议采购系统生成的结算下载打印后线下盖章(盖章后需在框架协议采购系统进行确认),线下盖章的纸质结算单由采购单位自行留存备查结算单具有唯一编号并带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水印作为采购单位报销入账凭证。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提供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

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按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得多于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6. 反馈与评价

采购单位完成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后,可以对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情况进行反馈与评价,反馈与评价情况在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中公开,作为其他采购单位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四、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入围供应商的履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框架协议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应根据本项目征集文件、框架协议等有关约定,督促供应商履行相关义务。采购单位发现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的,可将具体情况书面反馈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在收到情况反馈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供应商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010-82273253 

  人:姚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2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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