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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采购发〔2020〕91号关于中直机关2020-2022年货物类产品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27 09:51:07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做好中直机关货物类产品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7〕3 号)及有关规定,经报财政部国库司同意,我中心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组织实施了中直机关2020-2022年货物类产品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直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协议供货品目表》(详见附件1)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且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应通过中直机关协议供货系统(以下简称协议供货系统)或电子商城进行采购。采购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产品,可通过协议供货系统或电子商城进行采购,也可自行采购。

二、执行期限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在此期间,供应商将根据《中直机关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书》(详见附件2)和《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供货合同》),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采购时,应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电子商城频道(http://www.ccgp.gov.cn/)进行采购。

1.登录系统

已在协议供货系统办理用户名和密码的采购单位可以直接登录该系统进行采购,未办理用户名和密码的采购单位,需拨打财政部技术支持电话400-810-1996进行办理。

2.比对信息

采购单位在具体交易时,应对拟购产品的基准价格、技术参数、服务条款等信息进行比对,同时应登录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电子商城频道(http://zzcg.ccgp.gov.cn/)查询对比拟购产品价格,根据服务和质量均能满足要求且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协议供货产品的基准价格中已经包含配套服务及相关税费。

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系统下单采购时应当点击该产品在京东、苏宁、国美等主流电商或者其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电子卖场的销售链接,查看该产品在该电商或者其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电子卖场的销售价格,若协议供货系统优惠后的价格高于该电商或者其他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电子卖场的销售价格,采购单位不得购买,并将情况反馈给我中心。

3.洽商价格

采购单位在采购每款产品前,可自行与入围供应商联系,并就产品的基准价格、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与入围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供货商进一步洽商。协议供货产品最终成交价格=洽商价格×(1-优惠率)。

4.网上竞价

网上竞价是对协议供货商品库中的产品及其它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竞价的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发起竞价项目时,在协议供货系统中将要竞价的产品加入购物车,并明确相关服务需求。采购单位对加入购物车的产品发起竞价,提交系统后发出竞价公告,公告将在协议供货系统中展示。

能够提供该产品的入围供应商及其指定的供货商,可以通过协议供货系统进行报名,在竞价时间内可以进行报价,报价结束后,协议供货系统将自动确认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并生成订单,由成交供应商在系统中确认订单,并完成签订合同、配送、验收和结算。

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系统采购产品预算在50万(含)-100万元之间的,应当通过网上竞价实施采购。采购单位经两次网上竞价失败,可以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自行选定供货商,在不超过协议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价格。

5.签订合同

为了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中心统一编制《供货合同》文本,分别由采购单位和供货商留存,作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原始凭证。合同文本由供货商通过协议供货系统填写、生成、打印,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合同编号在协议供货系统中都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询问采购中心或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核查单据的真实性。供货商自行编制、复印和手工填写的供货合同无效。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要求,成交记录将在协议供货系统中进行信息公开。

6.验收付款

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产品验收,包括现场清点产品、安装和调试。在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并收取发票。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四、采购要求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协议供货系统确定的采购流程完成采购,实际未成交的采购订单及时通过协议供货系统取消。

采购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的要求进行采购;应优先选择环境标志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采购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在协议供货及电子商城的年度采购计划,在协议供货系统及电子商城系统中同一年度内采购同一品目产品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时,系统将无法下单,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对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确因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各单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方可通过协议供货或电子商城采购。通过协议供货和电子商城采购数量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时,系统将无法下单,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批量采购进行采购。

五、后续管理

采购中心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协议供货商品库产品进行调查,若发现商品库产品的价格虚高或提供特供产品,采购中心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调整价格或产品。对不履行采购文件要求或响应文件承诺的,采购中心将暂停或终止协议的执行。

六、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供货商的履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应根据《中直机关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书》《供货合同》等有关约定,督促供应商履行相关义务。若供应商存在不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采购单位可将具体情况书面反馈我中心。我中心在收到情况反馈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采购单位要注意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项,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货物类产品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2273285

传真电话:010-82273387

联 系 人:贾宁

 

附件: 1. 协议供货品目明细表.docx     

       2. 中直机关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书.docx

       3. 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docx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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