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做好中直机关目录外限额下电子商城采购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和《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目录外限额下电子商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用公开遴选方式,组织实施了中直机关2025年度目录外限额下电子商城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WABX24005),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直机关各单位及其所属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采购中心许可的共享本次采购结果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办公使用或与公务活动有关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电器设备、摄影摄像设备、传真通信设备、计算机配件及外设产品、办公用品、公务用生活用品、体育用品等七大类204种货物类产品(具体品目详见附件),可通过中直机关目录外限额下电子商城进行采购。
采购中心电子商城非强制性采购平台,采购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类产品,可自愿通过采购中心电子商城进行采购,也可自行采购。
二、执行期限
本次电子商城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因政策调整或工作需要,采购中心可在其网站(http://www.zzcg.gov.cn/)公告调整项目执行期限。
在执行期限内,入围供应商将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和采购协议书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可以访问采购中心网站,登录采购人系统,进入电子商城平台。操作方法详见采购中心网站发布的《中直机关电子商城平台操作手册(采购人)》。
(一)登录系统
已在采购中心采购人系统中注册的采购单位可以直接登录,未在采购中心采购人系统中注册的采购单位,需先办理采购人注册,具体事宜可与采购中心联系(010-82273269、82273275)。
(二)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可以依据拟购产品的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产品。
(三)产品价格
电子商城产品销售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以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与供应商进行洽商,达成最终成交价格,并由供应商在订单中调整价格。
(四)签订合同
采购单位下单、供应商接单后,如需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联系供应商在线起草并生成采购合同,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后合同生效。因特殊原因,采购单位不能办理电子签章的,可以将采购合同下载后与供应商完成线下签订。线下签订的纸质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自行留存。
(五)验收付款
采购单位应对产品进行验收,包括现场清点产品、安装和调试。在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负。
(六)反馈与评价
采购单位完成采购后,可以对入围供应商履行采购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反馈与评价,反馈与评价情况在电子商城采购系统中公开,作为其他采购单位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七)采购要求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电子商城系统确定的采购流程完成采购,实际未成交的采购订单应及时通过电子商城系统取消。
采购单位应合理安排在电子商城的年度采购计划,在电子商城系统中同一年度内采购同一品目产品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时,系统将无法下单。电子商城单笔成交合同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四、监督管理
采购单位应在采购过程中加强对入围供应商的履约管理,根据《中直机关电子商城采购协议书》《采购合同》等有关约定,督促供应商履行相关义务。若供应商存在不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采购单位应将具体情况书面反馈我中心。我中心在收到情况反馈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采购单位要注意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双方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开展电子商城采购工作,可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级单位,并加强指导和管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2273285
联 系 人:蒋沛泽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23日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采购网 | 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 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 | 人民银行采购中心 | 海关总署采购中心 | 军队采购 | “扶贫832”销售平台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33799号-1 |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983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邮编: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