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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5-17 15:45:47
为全面适应政府采购工作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扎实推动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准确把握政策变化,全面落实政策要求
 2021年以来,财政部分别出台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政策发生相应变化,进一步突出了采购人主体责任。各采购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政策要求,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采购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一)继续执行2020年版集采目录。2022年,仍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各单位要继续按照集采目录要求,结合采购工作实际,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二)做好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做好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包括:开展需求调查、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及量化指标应明确相应等次、按要求订立采购实施计划、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等。
(三)做好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各采购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解读,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做到熟悉掌握政策,按节奏推进各项工作。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内控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有关工作。
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组织的原协议定点项目,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如有政策调整,按新要求执行。
二、科学合理组织实施采购项目,切实提升集中采购工作水平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2020年版集采目录要求,结合中直机关实际,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按以下具体操作方案实施:
(一)实施协议供货(电子商城)的项目
1.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复印机、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扫描仪、投影仪、复印纸、打印用通用耗材、空调机品目。同一预算年度同一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通过货物类产品协议供货(电子商城)采购。其中,采购金额在50万(含)—100万元之间的,应当通过网上竞价实施采购,两次网上竞价失败的,方可在协议供货(电子商城)范围内自行选定供货商,在不超过协议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价格。同一年度内采购同一品目产品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时,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2. 乘用车、客车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通过公务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年度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时,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二)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
1. 办公家具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通过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达到或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2. 印刷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通过印刷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达到或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3. 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通过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年度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时,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4. 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通过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达到或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5. 公务车辆加油服务项目。在京内执行的公务车辆加油服务,通过公务车辆加油定点采购。
6. 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达到或超出2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7. 限额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同一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之间的建设工程,通过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其中,采购预算在120(含)—200(不含)万元的项目,可以直接确定1家定点供应商作为承包人;采购预算在200(含)—400(不含)万元的项目,应当选取不少于3家定点供应商,通过综合比选确定1家承包人。确定承包人后,填写《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备案表》交采购中心审核备案后,可以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同一年度内采购同一品目达到或超过400万元时,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8. 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通过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年度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时,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9.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通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达到或超出2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三)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品目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确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各单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可通过协议供货采购。
协议供货采购数量需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以内。
(四)接受单独委托的采购项目
货物类的电梯,服务类的物业管理服务、云计算服务等项目,以及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的项目将根据采购单位委托,依照法定采购方式组织单项采购。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面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管,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量
(一)强化主管预算单位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中直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管局发〔2021〕1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职责,加强政府采购源头和后续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监管;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管采购发〔2022〕5号)要求,在审核汇总本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基础上,继续做好调整或新增采购计划的补报审核汇总工作。要依法依规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坚决杜绝化整为零、人为拆分、指向性采购等问题,严禁发生规避政府采购或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等情况。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完成合同签订,及时向采购中心备案。
(二)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加强业务培训指导。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将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对中直机关各单位单位服务和业务指导。一是汇总各采购单位报送的集中采购计划后,继续主动与采购单位进行项目沟通和政策说明,提早介入采购项目,更有针对性地帮助采购单位规范、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打好提前量。二是制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评分标准编制规范》,针对招标项目和竞争性磋商项目特点,结合中直机关有关单位政府采购开展情况,从实际操作层面结合法律法规,汇总整理评分标准的编制原则、要点和方法,方便采购单位参考执行。三是继续提供采购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培训班、线上“菜单式”培训等方式,从政府采购最新政策、如何选择采购方式、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招投标政策与操作实务、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区别与适用、选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情形和注意事项等方面,有序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培训课件上传至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zzcg.gov.cn)采购人系统中。四是采购中心将根据采购单位需要,选派业务骨干上门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答疑。
(三)巩固深化作风建设,持续推动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深入落实“首问负责、公开承诺、亮明身份、畅通渠道”4项机制,深入践行《致中直机关各单位的一封信》,组织实施好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完善服务规范,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二是抓好《中直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贯彻落实,重点对中直机关主管预算单位开展专项督导,继续到中直机关各采购单位走访调研,实地了解采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供应商履约等情况,提供针对性服务。根据财政部框架协议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框架协议法规、符合采购中心实际的实施办法,强化规范管理。三是持续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快研发框架协议采购系统,实现封闭式框架协议、开放式框架协议项目所需功能,实现中直机关信息类产品、家具、公务车辆、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印刷、互联网接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项目的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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