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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5-11 15:19:56

为进一步做好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结合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准确把握政策变化,全面落实政策要求

    2020年,财政部分别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各采购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政策要求,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采购工作符合规定要求。按照上述政策和2020年版集采目录,中直机关层面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执行2020年版集采目录。2021年仍执行2020年版集采目录,各单位应继续按照集采目录要求,结合采购工作实际,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二)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规定,针对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各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通过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系统公开采购意向,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三)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安排。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采购人应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通过框架协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实施采购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切实提升集中采购工作水平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要求,结合中直机关实际,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按以下具体操作方案实施:

(一)实施协议供货的项目

1.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复印机、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扫描仪、投影仪、复印纸、打印用通用耗材、空调机品目,同一预算年度同一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通过货物类产品协议供货采购。其中,采购金额在50万(含)-100万元之间的,应当通过网上竞价实施采购,两次网上竞价失败的,方可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自行选定供货商,在不超过协议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成交价格。同一年度内采购同一品目产品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时,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2. 乘用车、客车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通过公务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年度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时,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二)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

1. 办公家具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通过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达到或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2. 印刷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通过印刷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达到或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3. 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通过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年度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时,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4. 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通过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达到或超出1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5. 公务车辆加油服务项目:在京内执行的公务车辆加油服务,通过公务车辆加油定点采购。

6. 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达到或超出2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7. 限额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同一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之间的建设工程,通过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其中,采购预算在120(含)-200(不含)万元的项目,可以直接确定1家定点供应商作为承包人;采购预算在200(含)-400(不含)万元的项目,应当选取不少于3家定点供应商,通过综合比选确定1家承包人。确定承包人后,填写《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备案表》交采购中心审核备案后,可以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同一年度内采购同一品目达到或超过400万元时,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8. 工程监理服务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通过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年度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时,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9.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同一预算年度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通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定点采购金额达到或超出200万元的部分,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三)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品目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确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各单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可通过协议供货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数量需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以内。

(四)接受单独委托的采购项目

货物类的电梯,服务类的物业管理服务、云计算服务等项目,以及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限额的项目将根据采购单位委托,依照法定采购方式组织单项采购。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管,提升政府采购工作质量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管控。继续加强政府采购源头和后续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管,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已于2021年2月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采购单位在报送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的基础上,应继续做好调整或新增采购计划的季度补报工作。依法依规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严格执行协议定点采购政策,杜绝化整为零、“人为拆分”、指向性采购等问题。在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完成后,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合同签订备案和履约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源头管理,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将根据各采购单位报送的集中采购计划,主动与采购单位进行项目沟通和政策说明,确保采购需求完整合规。持续加强对采购人的业务指导,继续完善《采购需求编制指南》,按照政府采购最新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核校修订原有12个品目的采购需求编制指南,研究制定互联网接入、音视频、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等需求编制指南。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变化情况,修订《中直机关政府采购禁止性事项须知》,加强对采购人的宣传引导,提升中直机关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持续开展业务培训,采取录制视频方式,逐月安排培训主题,从政府采购基本知识、政策法规、采购需求编制等方面,有序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培训课件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采购频道”(zzcg.ccgp.gov.cn)采购人系统中。

(三)持续改进作风,切实推动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组织实施好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完善服务规范,通过向中直机关各采购单位发一封公开信,明确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完成时限;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针对采购项目完成质量和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等进行满意度调查,持续推动中心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化、专业化。全面优化升级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解决现有问题或不足,探索实现采购需求模块化编制,建立功能齐全、操作便捷的政府采购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相关业务有效协同,为政府采购业务提供先进的信息化支撑,为中直机关各单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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