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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

  关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

  本网站所发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协议定点和专项采购处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

  (一)中办机关各单位和中直管理局各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中直管理局各部门、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为方便供应商更好地了解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性质及内容,及时关注、响应相关采购项目,促进非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项目采购不适用“两法”。协议定点和专项采购处承担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各委托单位可自主采购,但出于规范性和专业性的需求而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邀约和合同订立仍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二、采购方式为邀请比选和邀请比价。邀请比选是指公开征集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由评审小组对商务、技术、服务和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成交标准和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邀请比价是指公开征集或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由评审小组根据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组织形式规范高效。按照“规范、高效、从简”的需要,非政府采购项目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直接进入评审环节。采购文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信息发布和结果告知。我中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直采购频道(zzcg.ccgp.gov.cn)首页设置了“非政府采购项目”专区,用于发布采购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参与供应商须登录并免费下载采购文件。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中心会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解释原因。

  五、质询和监督。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质疑、异议和投诉的有关规定。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询;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询。质询书的具体内容格式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欢迎各供应商随时关注我中心发布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和信息,积极参与采购活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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